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忻城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下列与忻城土司文化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

(一)社会力量对民间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整理、研究或者进行合作与交流;

(二)教育研究机构、有名望的老艺人对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传统工艺和民间手艺进行授徒、传艺、交流等;

(三)社会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普及、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

(四)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