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忻城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与忻城土司文化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状况和特点,实行分级、分类保护,采取重点保护、抢救性保护、传承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等保护措施。

在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