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可以合理利用与忻城土司文化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利用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原有文化生态资源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滥用。

市人民政府、忻城县人民政府对优秀的与忻城土司文化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开发传统文化产品,拓展文化旅游功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合理利用与忻城土司文化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服务和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