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忻城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与忻城土司文化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为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和经费资助,支持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展示、表演和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