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文物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馆藏土司文物定级工作,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藏品实行分级管理,并依照规定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馆藏文物的交换、借用和对外展出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交换、借用馆藏文物的,可以给予合理补偿。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