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山体绿线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山体绿线保护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及时依法处理违反山体绿线保护管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