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在中心城区山体绿线保护规划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或者其他保护标识的,应当支付修复标识物的费用,并由民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