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中心城区山体绿线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中心城区山体绿线保护规划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采石、挖砂、取土;(二)擅自采伐林木、破坏植被;(三)非法改变林地使用用途;(四)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垃圾;(五)在非指定区域内建造坟墓;(六)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七)其他侵占、损害山体绿地的行为。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