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十九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