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的,市人民政府等实施单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