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配套的具体规定不得与地方性法规相违背。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配套的具体规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