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