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具体、明确的审议意见。提出审议意见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