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照明规划。城市照明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设计科学、节能环保、主题鲜明的原则。

城市照明规划可以按照商业区、行政区、文教区、居住区、工业区等分别确定照明设计风格;对道路、桥梁、隧道、绿地、公园等进行分类设计,体现白山特有风貌。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