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应当遵循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下列区域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由所在区的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二)商场、宾馆、饭店等经营服务场所的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三)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军警单位的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为产权所有人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