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城市建筑外立面风貌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城市建筑外立面风貌的规划设计,应当遵循城市建筑与自然生态统一协调、环保美观、互融共生的原则。

城市建筑外立面风貌标准实施前,各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