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外立面的日常监督工作。

财政、住建、规划、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