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