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