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