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海龙屯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龙屯保护纳入本市和汇川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相协调。汇川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海龙屯文物保护与利用详细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