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海龙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文物保护与利用详细规划,制定海龙屯保护工作年度计划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方案,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海龙屯保护相关工作,应当符合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