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海龙屯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海龙屯的行为。

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对在海龙屯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