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海龙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在海龙屯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