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海龙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建坟、立碑、打井、修渠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野炊、烧灰、烧炭、烧窑等野外违规用火以及非法猎捕、采集动植物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监测设施、展示设施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