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坏海龙屯保护标志或者界碑界桩的,由海龙屯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