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利用海龙屯开展文化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海龙屯的历史和文化属性。

进入海龙屯保护区域内开展讲解活动的导游、讲解员、旅游志愿者应当接受海龙屯管理机构提供的免费培训,为游客提供符合海龙屯历史文化内涵的讲解服务。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