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海龙屯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海龙屯保护区域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因宣传、保护、管理等确需举办的,举办者应当制定活动方案,落实安全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开展。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