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海龙屯保护区域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因宣传、保护、管理等确需举办的,举办者应当制定活动方案,落实安全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开展。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