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摄制影视节目或者制作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需要拍摄海龙屯文物的,应当保证文物安全。制作或者拍摄单位应当制定文物安全保护措施,与海龙屯管理机构签订文物安全协议,在海龙屯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拍摄。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