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海龙屯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海龙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海龙屯文物信息调查、收集活动,开展遗产整理、研究、学术交流等工作,加强对海龙屯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等价值的研究和传播。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