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海龙屯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海龙屯保护范围内,除适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户外商业广告;(二)猎捕、采集动植物资源;(三)建坟、立碑、打井、修渠;(四)野炊、烧灰、烧炭、烧窑等野外违规用火;(五)经营、运输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六)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七)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监测设施和展示设施;(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