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海龙屯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海龙屯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盗伐、滥伐林木;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侵占河道、污染水体;开山、采石、采矿、取土;(五)生产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六)损坏旅游、交通、供水、供电、消防、污染防治等基础设施;(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