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海龙屯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盗伐、滥伐林木;

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侵占河道、污染水体;

开山、采石、采矿、取土;

(五)生产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六)损坏旅游、交通、供水、供电、消防、污染防治等基础设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