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海龙屯保护区域内推广使用电能、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不得开设工业项目和建设排放粉尘、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设施。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