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海龙屯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海龙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旅游安全防范工作,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科学确定海龙屯旅游环境容量,制定旅游高峰期游客安全疏导等应急预案,保障文物和游客安全。进入海龙屯保护区域内的人员、车辆,应当自觉保护文物安全及生态景观,维护环境卫生,遵守海龙屯管理机构的规定。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