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海龙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旅游安全防范工作,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科学确定海龙屯旅游环境容量,制定旅游高峰期游客安全疏导等应急预案,保障文物和游客安全。

进入海龙屯保护区域内的人员、车辆,应当自觉保护文物安全及生态景观,维护环境卫生,遵守海龙屯管理机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