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海龙屯馆藏文物和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在海龙屯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文物的调拨、交换、出入库和提取使用等必须做好登记和交接工作,不得丢失、损坏。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