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海龙屯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可能影响海龙屯本体及其环境安全性、完整性的活动,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保护需要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依照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