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海龙屯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海龙屯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可能影响海龙屯本体及其环境安全性、完整性的活动,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保护需要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依照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