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海龙屯有关的文物以及文物遗存,应当立即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龙屯管理机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海龙屯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海龙屯保护区域内地下埋藏的文物。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