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海龙屯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海龙屯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保护记录档案,采取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记录海龙屯保护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