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海龙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海龙屯日常监测巡查、安全管理、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定期通报等制度,配备监测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对影响海龙屯文物保护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日志;配备防火、防雷、防洪、防盗、防虫、防地质灾害、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设备,确保海龙屯文物本体的安全。

海龙屯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危及海龙屯文物本体安全和破坏其历史风貌及自然环境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按规定报告。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