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海龙屯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履行《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对海龙屯实施严格保护。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