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海龙屯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征求海龙屯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建筑规模、建筑高度和容积率等必须符合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的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进行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不得破坏海龙屯环境的整体性、历史性与和谐性。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