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海龙屯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海龙屯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建筑、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和谐的活动。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