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海龙屯保护范围内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海龙屯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对已有的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海龙屯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汇川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依法予以拆迁。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