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海龙屯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海龙屯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与海龙屯保护、展示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对保留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超过原有占地规模及建筑体量。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