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海龙屯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应当严格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编制,经专家论证后依法履行报批审定程序。保护方案应当遵循最小干预原则,禁止进行遗址复建。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