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海龙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世界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以及保护区域界碑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损坏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桩。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