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运行与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