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运行与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