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履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电信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