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清理现场或者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前款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