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用建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开发者、产权人或者管理者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